案件概述
原告刘杰与被告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中天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刘杰诉称,原、被告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酒泉市××苑商铺出租给原告经营餐饮。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后,又与成都美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都美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涉案工程,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进行装修施工。因被告出租的房屋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但认为装修损失未经诉讼确认,先行解决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诉讼解决。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法院经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7300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67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管辖争议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租赁合同所涉房屋所在地在酒泉市肃州区,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甘0271民初44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效判决中明确表明该装修损失待依法确定后刘杰可另行主张。现刘杰以装修损失已依法确定为由再次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既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且双方当事人均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甘肃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起诉主张被告赔偿的装修损失,系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双方争议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涉案房屋所在地为酒泉市肃州区,故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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